对于耐用婴幼儿产品,CPSC 要求所有的生产商必须随着产品附上“用户登记表”,而且还在附在所 售产品表面上的显眼处,便于消费者(用户)发现,消费者登记好信息后,再寄给生产商(不用附邮 费),这样有利于生产商进行产品安全预警及召回。CCCHEM 此封邮件是关于CPSC 修改用户登记要 求,主要是关于此用户登记表的格式和文本的变化,另外,生产商必须保存消费者的登记信息至少6 年 (从产品的生产之日开始计)。 2012 年2 月17 日,CPSC 发布了较终指令,修改了用户登记要求中的一些格式、文本以及记录保存 的要求。这项较终指令将于2013 年2 月18 日生效。 此指令所针对的婴幼儿产品如下所示: 美国消费品改善法案(CPISA)-修订了关于耐用婴幼儿产品的用户登记卡要求 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 固定活动中心 儿童折叠椅 儿童床 婴儿提篮 更换尿布桌 高脚椅, 辅助软坐垫, 钳形椅 手推童车 婴儿弹床 洗浴用座椅 步行器 婴儿浴缸 限制婴幼儿活动的关卡装置 秋千 床栏 游戏场 推车和摇篮 婴儿吊绳 指令更改细节,请参照较终指令的相应条文。 参考资料: 婴幼儿产品的用户登记要求,较终规则/fdsys/pkg/FR-2012-02-17/pdf/2012-3712.pdf 当前的16 CFR 1130/fdsys/pkg/CFR-2011-title16-vol2/pdf/CFR-2011-title16-vol2- part1130.pdf